《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是长株潭城市群继12月14日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又一件大事,为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自去年以来,按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组成《条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起草各项工作。起草小组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指导下,把握国外区域规划立法趋势,深入长株潭三市调研,考察广东、山东等省市的区域规划工作和立法情况。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省直部门、长株潭3市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年9月29日表决通过。
《条例》共21条,从立法宗旨、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实施的事权划分、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的管理、空间管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明确《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还界定了省市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基本工作程序,将与提升后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配套,有力地提高长株潭城市群开发建设水平。
目前,按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家的要求,相关部门正在抓紧提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据介绍,规划的提升不影响《条例》的实施。该《条例》是规划编制、实施的程序性规定,不涉及规划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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